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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这几条必须执行!

阅读:6872时间:2018-12-06 1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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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公告,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80-2018,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同时废止。

 

其中,第3.0.2、4.0.2、4.0.3、4.0.4、4.0.7、4.0.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这些强制性条文具体规定如下——

 

3.0.2  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4.0.2  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4.0.2 的规定。

注:

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 );

3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4.0.3 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形式时,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4.0.3 的规定。

注:

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 ) ;

3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4.0.4 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中设置具有—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公共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4.0.4 的规定。

注:居住区公园中应设置 10% ~15 %的体育活动场地。

 

4.0.7 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0平方米/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35平方米/人;
     

  • 宽度不应小于8米;
     

  • 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 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4.0.9 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 4.0.9 的规定;对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 l h。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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